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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蒲崗迷你倉全球郵輪高檔旅遊消費方興未艾,連本港近年也積極發展郵輪旅遊產業。然而,近日在尖沙咀出現的郵輪「維權」抗爭事件,卻折射出本港的郵輪旅遊發展存在不少法規上的灰色地帶。特區政府應重視郵輪旅遊的旅客保障工作,以促進相關行業健康發展。 郵輪及旅社皆有責 越南下龍灣碼頭早前發生沉船意外,令一艘由本港出發的郵輪未能泊岸,船公司因此為全船乘客提供每個房間50美元的補償,美麗華旅行社則另外給予團友每人約340元港幣作賠償。 數百名旅客不滿旅行社的賠償太少,到香港後拒絕下船,要求每人賠償七成團費的補償額。但旅行社認為要求不合理,堅持不會再有額外賠償。結果尖沙咀海運大廈對開前天就出現了一幕罕見的「維權」抗爭場面。 綜觀整件事,共涉及三方面,即郵輪公司、旅行社與旅客,而問題的關鍵是到底誰該為事件負上責任。當今的郵輪雖然不再是單純的交通工具,但其依然符合船舶的定義,需要遵守船舶航行的安全規範,郵輪公司也依然是海商法意義上的承運人,其與旅客之間構成了海上旅客運輸合同關係。從這個角度來看,郵輪公司在今次事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。這也是旅行社為何近日一直堅持旅行社只是代售商,客人應向船公司申索才對。但郵輪公司有責任不等於旅行社就可以完全抽身而出。郵輪公司在今次事件中並不是直接向旅客銷售船票,而是由旅行社單獨同旅客簽訂旅遊合同。在這一經營模式下,旅行社的地位其實不僅僅是代理人這麼簡單。由於旅行社與旅客迷你倉間簽署了獨立的旅遊合同,並輔以出團通知、行程說明等等。旅行社應根據合同中所約定的內容,向旅客提供相應的旅遊服務。所以旅行社在事件中也扮演一定的責任。 誠意談判解決問題 在今次事件中,旅客上岸參觀行程被迫取消,應該獲得一定的賠償,但值得注意的是,旅客在三個景點中,只有一個景點的行程受影響。按照常理,船公司及旅行社最多只須賠償團費的三分一,部分遊客以拒絕離船方式索取高達團費七成的賠償金額,未免予人不太合情合理的觀感。經談判後,旅客將獲賠多於300元但少於三分一團費的金額,算是皆大歡喜。 無論如何,今次事件反映出郵輪旅遊的實際運營涉及眾多主體,除了傳統意義上的承運人與旅客以外,還有旅行社等眾多旅遊代理商或服務提供商,各個主體之間存在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,使得糾紛發生後,在責任主體認定等方面容易產生爭議。 法規有待完善 隨�各地郵輪經濟的日益發展,近年香港也積極發展郵輪旅遊。港府預計,啟德郵輪碼頭去年夏天正式啟用後,十年後每年可為香港帶來25億元的經濟效益,提供8000至9000個就業機會。可以預見,在未來一段日子,將會有越來越多的旅客聚集到本港參加郵輪旅遊。與此同時,各類郵輪相關的民事糾紛恐怕也將不可避免地產生。為此,港府相關部門尤其是消費者委員會,實有需要加強對郵輪相關民事糾紛的研究,尤其是加強對海上旅遊合同這一新類型合同關係的研究,為本港發展郵輪經濟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。迷你倉將軍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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